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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10350278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依法負有作為義務,應作為而不作為,致違反作為義務時,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認定疑義,於 104.09.03 經「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決議,採取「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之見解

主旨

所詢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之作為義務,且具持續性者,其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11 年 1 月 7 日府建管二字第 110058148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 1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第 2 項)。」有關依法負有作為義務,應作為而不作為,致違反作為義務時,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究應如何認定?係自應作為而不作為時起算,抑或係俟義務人履行作為義務時開始起算?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於 99 年 7 月 21 日就此議題召開第 12 次會議討論,惟與會人員意見並不一致。又上開問題,於 104 年 9 月3 日復經「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決議,採取「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之見解(本部 110 年 2 月 1 日法律字第 11003501660 號函及 109年 5 月 12 日法律字第 10903504660 號函參照)。至於來函所詢營造業未依營造業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申請複查,其裁處權時效應自何時起算一節,仍宜由營造業法主管機關及貴府審究相關規定之規範目的,參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判斷。

三、檢附 99 年 7 月 21 日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2 次會議紀錄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雲林縣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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