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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10350294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按日據時期臺灣收養之習慣,同族間之收養,為維持親屬間之輩分關係,收養與被收養人必須昭穆相當。另雖不得收養同輩或孫輩,然若無子輩之人可收養時,則得取孫輩之人,以養孫收養之,尚不違反「昭穆相當」原則

主旨

有關黃○秋先生申請補填陳○惜養父姓名李○知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11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1100244372 號函。

二、按日據時期臺灣收養之習慣,同族間之收養,為維持親屬間之輩分關係,收養與被收養人必須昭穆相當。另雖不得收養同輩或孫輩,然若無子輩之人可收養時,則得取孫輩之人,以養孫收養之,尚不違反「昭穆相當」原則(本部 107 年 2 月 14 日法律字第 10603517610號及 100 年 9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00024763 號函參照)。

三、次按媳婦仔係以將來擬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於本姓上冠以養家姓,與養家僅有姻親關係,無擬制血親關係;其成立無一定之形式要件,僅以製作字據為已足,並以本生家與養家雙方合意為成立要件;其解消,除大致準同成婚妻外,尚因與養家男子成婚而消滅,另養家男子如不欲與媳婦仔結婚,而與其他女子結婚,亦得為終止契約之理由(本部編印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 133-138、164、285-292頁參照)。有關所詢疑義,來函說明五略以:「陳○惜之母黃○熟先為李○知螟蛉子陳○之媳婦仔,後身分變更成李○知之媳婦仔,復李○知再與其終止媳婦仔關係」,此處「身分變更」所指為何?陳○與許○熟是否已合法終止養媳關係,而由李○知與許○熟另成立養媳關係?又如為肯定,則李○知與許○熟是否已合法終止養媳關係?因涉事實認定問題及戶政登記作業事項,仍請貴部參考前揭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倘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尚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以法院確定判決為準。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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