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110003882 號
要旨
函轉中央及地方政府更新之「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業務」跨單位網絡聯繫窗口一覽表,以供少年事件辦理適用
主旨
函轉中央及地方政府更新之「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業務」跨單位網絡聯繫窗口一覽表一份,供辦理少年事件參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 111 年 1 月 27 日衛授家字第 1110960117 號函辦理。
二、為建立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業務之跨單位協調整合機制,以利相關工作人員協助無法返家少年得到全面性協助與照顧措施,衛生福利部每半年更新旨揭一覽表,請貴院轉知所屬人員及已簽訂協議書之安置或轉介輔導之處所知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項、第 6 項等參照)。
三、旨揭資訊已更新於本院內網(首頁/主題區/少年/少年各項業務聯繫窗口)供參。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含附件)
附件
衛生福利部 函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7 日衛授家字第 1110960117 號
主旨
檢送中央及地方政府「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業務」跨單位之網絡聯繫窗口一覽表 1 份,請貴單位轉知所屬或網絡單位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本部為建立旨揭業務跨單位協調整合機制,以利協助無法返家少年得到全面性協助與照顧措施,爰每半年更新網絡窗口資訊,以利貴管業務聯繫運用。
正本
司法院、法務部矯正署、教育部、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內政部營建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社會局、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福利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