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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10350159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有依作用法或組織條例設立者,此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均係因應特殊之任務需要而設。為確實達成其政策目的,如各該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為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期間,賡續推動都市更新及社會住宅案件及確保公共利益,得否比照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免辦理清算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11 年 1 月 4 日府授都綜字第 1103113563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目前財團法人有依作用法或組織(設置)條例設立者,此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均係因應特殊之任務需要而設。為確實達成其政策目的,如各該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本條項立法理由參照)。又上開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包括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本部 109 年 4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903507270 號書函參照)。關於本部 108 年 9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803513400 號函復文化部有關推動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得否免辦清算作業等疑義一案,係該部函詢得否以「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增訂條文明定行政法人直接概括承受財團法人之權利義務,排除須辦理清算作業規定,嗣於108 年 12 月 31 日公布之前揭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之日,其權利及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不受財團法人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是以,其係於其他法律就財團法人之解散及清算另為特別規定(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與本件係為自治條例之法制情形有別。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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