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06685 號
要旨
有關司法院對於衛生福利部委請擬定「司法精神鑑定費用收費參考標準」之意見
主旨
有關貴部委請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擬定之「司法精神鑑定費用收費參考標準」,本院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12 月 28 日衛部心字第 1101762995 號函辦理。
二、司法精神鑑定費用宜依據我國司法精神醫學發展現況,參考國內外專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現行收費標準,以執業年資、過去經手案件數、特殊專長、案件特別需求及醫院診所等級等設定區間,酌定彈性標準。又案件案號係以被告所涉及罪名、刑罰、程序或社會關注度作為標準,與精神鑑定之項目及內容無必然關聯,不宜作為收費標準之分類參考。
三、就來函表二(民法事件/案件相關鑑定常見組合收費)部分:
(一)監護(輔助)宣告事件之鑑定收費標準如太高,將對有需要之民眾造成過重負擔,恐妨害其聲請意願,亦未能兼顧經濟弱勢者之困難。
(二)考量城鄉差距及鑑定項目難易度,且許多監護(輔助)宣告案件不需要表列之多項組合,宜由各法院與當地衛生局處、醫療院所等參照各地區消費能力、醫療資源分配及區域現行收費標準等擬訂收費參考標準。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最高法院(含附件)、最高行政法院(含附件)、懲戒法院(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含附件)、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含附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含附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含附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含附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含附件)、本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含附件)、本院民事廳(含附件)、本院刑事廳(含附件)、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本院司法行政廳(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