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03207 號
要旨
函轉由相關學會所制定之司法精神鑑定費用收費參考標準 1 份
主旨
函轉台灣精神醫學會制定之司法精神鑑定費用收費參考標準暨函文影本各1 份供參,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 111 年 1 月 21 日法精醫字第 1110001號函辦理。
二、本院就衛生福利部函詢對旨揭參考標準之意見,已於 111 年 3 月2 日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06685 號函復該部,並副知旨揭學會及各法院。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及所屬各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副本
臺灣司法精神醫學會、本院各廳、處、室(請資訊處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