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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10080125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公文核決設置核稿人員之初核、覆核、會核之目的在於規範文書陳核時應注意事項,並提醒初核者、覆核者、會核者及決定者,應於稿面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以明權責

主旨

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 30 點規定,公文核決設置核稿人員之初核、覆核、會核其目的疑義

說明

按旨揭所詢規定,係規範文書陳核時應注意事項,並提醒初核者、覆核者、會核者及決定者,應於稿面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以明權責。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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