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10068081 號
要旨
機關發出之公文書或機關間、單位間之公文書內容如有與事實不符或曲解法令情形,由製作該公文書之機關及有權解釋該公文書繫屬相關法令之機關予以個案認定
主旨
請釋本院秘書處 95 年 3 月 13 日院臺秘字第 0950083588 號書函有關「權責機關」定義
說明
按旨揭書函所述之「權責機關」,係就所詢機關發出之公文書或機關間、單位間之公文書內容如有與事實不符或曲解法令情形,應視具體個案事實,由製作該公文書之機關及有權解釋該公文書繫屬相關法令之機關,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