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10049825 號
要旨
文書處理手冊第 28 點第 4 款提醒承辦人員應就全案經過予以查明,依據法令所作之簽註,須切確、實在,簡單明白,精簡扼要
主旨
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 28 點第 4 款「切實簡明之簽註」定義
說明
按公文用字應簡淺明確,「公文程式條例」第 8 條已有明定。又查文書處理手冊第 28 點規範擬辦文書時所須注意事項,其中第 4 款對於文書之擬辦,旨在提醒承辦人員應就全案經過予以查明,依據法令所作之簽註,須切確、實在,簡單明白,精簡扼要,俾達上開條例規定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