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2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10049825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文書處理手冊第 28 點第 4 款提醒承辦人員應就全案經過予以查明,依據法令所作之簽註,須切確、實在,簡單明白,精簡扼要

主旨

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 28 點第 4 款「切實簡明之簽註」定義

說明

按公文用字應簡淺明確,「公文程式條例」第 8 條已有明定。又查文書處理手冊第 28 點規範擬辦文書時所須注意事項,其中第 4 款對於文書之擬辦,旨在提醒承辦人員應就全案經過予以查明,依據法令所作之簽註,須切確、實在,簡單明白,精簡扼要,俾達上開條例規定之要求。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院臺綜字第 10100498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