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10046055 號
要旨
各機關職名章拓模管理權責之歸屬,自當由人事單位負責
主旨
請釋各機關職名章拓模管理權責歸屬疑義
說明
按職名章之刻製及使用,文書處理手冊第 84 點僅規定各機關因處理文書需要,得自行刻製後分交各有關單位或人員妥善使用。基於各機關負責所屬職員之遷調、異動等作業,係人事單位權責,實務上,各機關職名章製發及管理規範亦由人事單位訂定,並於該規範中訂有職名章拓模管理之規定。是以所詢各機關職名章拓模管理權責之歸屬,自當由人事單位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