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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10046055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各機關職名章拓模管理權責之歸屬,自當由人事單位負責

主旨

請釋各機關職名章拓模管理權責歸屬疑義

說明

按職名章之刻製及使用,文書處理手冊第 84 點僅規定各機關因處理文書需要,得自行刻製後分交各有關單位或人員妥善使用。基於各機關負責所屬職員之遷調、異動等作業,係人事單位權責,實務上,各機關職名章製發及管理規範亦由人事單位訂定,並於該規範中訂有職名章拓模管理之規定。是以所詢各機關職名章拓模管理權責之歸屬,自當由人事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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