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10043302 號
要旨
各機關之內部單位在收文處理、文件簽辦、文稿擬判、發文處理及歸檔處理上所需辦理事項,應依照各該機關之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分層負責明細表及內部分工情形等,予以配合
主旨
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 20 點所訂權責之「權責」定義、依據法規及規範目的等疑義
說明
旨揭手冊係規範行政機關內部文書處理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全部流程所需注意事項,供本院及所屬機關在文書處理程序及格式上依循之共同標準。又該手冊第 20 點規定,旨在強調各機關為順遂完成文書處理各項作業,內部單位在收文處理、文件簽辦、文稿擬判、發文處理及歸檔處理上所需辦理事項,應依照各該機關之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分層負責明細表及內部分工情形等,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