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10033933 號
要旨
政府為處理公務所使用之印信、戳記、收據、支票、紙幣、硬幣、宣傳品、黃金、證券、車票等,是否均為文書,應視個案情形定之,宜請就具體案情所生法令適用疑義,逕向各該法令主管機關洽詢
主旨
請釋政府為處理公務所使用之印信、戳記、收據、支票、紙幣、硬幣、宣傳品、黃金、證券、車票等是否均為文書疑義
說明
按文書範圍之界定應視個案情形,依其所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而定,爰旨揭所詢是否均為文書,尚無法一概而論,宜請就具體案情所生法令適用疑義,逕向各該法令主管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