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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20074624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一般公務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之權責劃分,係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

主旨

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 60 點(三)規定有關「附件抽存後解密」之適用疑義一案

說明

按機密文書解密條件為「附件抽存後解密」,須適用於附件已完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標示者,旨揭手冊第 60 點(三)已規定甚明,換言之,是類機密文書原核定機關應依該規定於附件之適當位置處標示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例如:密(至○年○月○日解密)。又,該手冊第 72 點(三)亦規定,一般公務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之權責劃分,係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是以,依貴局來函及所附相關資料所示,原核定機關既已核定其機密文書之解密條件為「附件抽存後解密」,則該附件亦應同時於發文前依上開規定完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之標示,如未標示者,受領該機密文書之機關自可依旨揭手冊第 73 點(一)規定,以「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向原核定機關建議明確標示該附件之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惟仍未獲答復時,似宜再以行文方式向該機關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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