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20033715 號
要旨
文書處理手冊第 78 點規定一般公文、人民陳請案件及訴願案件等各類公文處理時限基準,俾利各機關實施管制,促使公文依限辦結
主旨
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 25 點登錄來文之收文日期、編號、來文者及日期、附件、案由摘要之文書類別為何疑義一案
說明
按公文程式之類別,公文程式條例第 2 條及文書處理手冊第 15 點均已定明,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及其他公文等 6 種。惟鑑於上述公文性質及及案情繁雜、難易不一,需有不同處理時限,爰於該手冊第 78 點規定,一般公文、人民陳請案件及訴願案件等各類公文處理時限基準,俾利各機關實施管制,促使公文依限辦結。是以,各機關收受上述公文時,應依手冊第 25 點有關編號、登錄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