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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臺綜字第 102002873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2 年 05 月 09 日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

要旨

機關公文蓋用「簽字章」等章戳之顏色,係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

主旨

請釋公文書可否以黑色列印相關職官章、代替印信及電子簽章公文歸檔疑義一案

說明

按文書處理手冊第 40 點已定明蓋印及簽署應注意事項,惟針對蓋用方式及採用何種顏色,並無一致性規定,實務上各機關蓋用「印」、「關防」、「職章」之顏色為紅色,蓋用「簽字章」、「機關條戳」等章戳則以藍、黑色為主。再者,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 5 項規定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復查新北市政府公文簽署章戳之顏色原為藍色,為實施公文全程電子化,節省行政成本並提升公文處理效率,自 102 年 4 月 15 日起,該府自行針對部分公文採以「新北市政府公文用紙」印製並由機器印上黑色簽字章(或條戳)。基此,機關公文蓋用「簽字章」等章戳之顏色,係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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