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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30031617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除於收文登錄時有誤(漏)繕文字(號)之情形外,原文書流程經辦人員即不得更改原收文登錄之來文案由;已發文之公文,除於繕發時內容有誤(漏)繕文字之情形外,亦不得更改

主旨

請釋製作完成之公文,原文書流程經辦人員可否更改原收文登錄之來文案由或已發文之公文內容一案。

說明

查「文書處理手冊」第 38 點至第 41 點已就待發文稿之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等發文處理訂定相關注意事項。另手冊第 77 點及第 80 點規定,公文處理應重視時效及品質,全面全程實施管制;各機關對所收之公文,應按收文號予以登錄管制。爰各機關製作公文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除於收文登錄時有誤(漏)繕文字(號)之情形外,原文書流程經辦人員即不得更改原收文登錄之來文案由;已發文之公文,除於繕發時內容有誤(漏)繕文字之情形外,亦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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