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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30040513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各機關承辦人員收受其為指定收件人之民眾函件,仍應檢視來文內容,如與公務有關,即應視同人民申請或陳情案件予以簽辦

主旨

請釋政府機關認定人民致行政機關之陳情書或申請書為個人信件,而非公文書等疑義一案。

說明

按公文係以機關名義所為之公法上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歸屬於機關,公文承辦人不須單獨對外承擔機關公文之責任。民眾如擬向各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或陳情案件,應向該機關為之,毋須以該機關所屬公務員之個人為行文對象。惟各機關承辦人員收受其為指定收件人之民眾函件,仍應檢視來文內容,如與公務有關,即應視同人民申請或陳情案件予以簽辦,俾有效解決民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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