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30072113 號
要旨
若有應用陳情書或申請書等檔案之需要,可依檔案法第 17 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原收文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主旨
請釋政府機關學校收受人民陳情書或申請書,該公文書之所有權歸屬疑義一案。
說明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4 點規定,本手冊所稱文書處理,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人民陳情書或申請書經機關學校收文,由承辦人員辦畢後,並依手冊第 44 點規定,依相關檔案法規辦理歸檔。至陳情人如有應用檔案之需要,可依「檔案法」第 17 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原收文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