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10006063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三級毒品品項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共 4 項,自 111 年 3 月 16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溴去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 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為第三級毒品。
二、增列「碘去氯愷他命(Iod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Iodo、3-Iodo、4-Iodo ]」為第三級毒品。
三、增列「氯乙基安非他命(Chloro-N-ethylamphetamine、 CEA)[包含其異構物 4-CEA、2-Chloro、3-Chloro ]」為第三級毒品。
四、增列「氯苯基丙酮(Chlorophenylacetone)[包含其異構物2-Chloro、3-Chloro、 4-Chloro]」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五、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