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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40019454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交換傳遞、直接送達、郵遞等均為公文送達之方式,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選擇遞送方式,尚不宜統一規範採行掛號郵寄

主旨

要求行政單位掛號郵寄公文,並於信封上註記公文內容一案

說明

有關建議於公文信封上註記公文內容,本處就同一案由已於本年 4 月 7日函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副知先生在案(本處 104 年 4 月7 日院臺綜字第 1040017239 號函,諒達)。另有關建議行政單位掛號郵寄公文一節,按「文書處理手冊」第 43 點規定,交換傳遞、直接送達、郵遞等均為公文送達之方式,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選擇遞送方式,尚不宜統一規範採行掛號郵寄;惟如選擇郵遞方式傳送公文,依同點(六)規定,人事命令、證件、有價證券、訴願文件及機密件等均應以掛號郵件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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