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40017239 號
要旨
文書處理手冊附件 8 公文封套格式,僅在規範公文封信封規格,並無規定信封上須載明公文內容物,各機關得本於權責自行斟酌
主旨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轉民眾陳情要求修正「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於公文信封上註明內容物一案
說明
按本院函頒之「文書處理手冊」附件 8 公文封套格式(例示,非硬性規定),僅在規範公文封信封規格(尺寸、紙質及製作規定等),並無規定信封上須載明公文內容物,各機關得本於權責自行斟酌,惟應確遵機密文書保密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另手冊第 42 點規定,經編號待發之公文,應由專人負責複檢附件是否齊全,文與封是否相符後再封固,並標明速別,登錄後送外收發人員遞送。機密件、最速件或開會通知應於封套上加蓋戳記;機密件應另加外封套,以重保密。發文附件應由總發文人員隨文封發,凡體積較大數量過多之附件需另寄者,應在公文附件項下註明附件另寄,並應在附件封面書明某字號之附件。各機關均應依上開規定,由專人確認文與封相符後再予封發,以資周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