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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4000857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為便利機關或民眾與承辦人員溝通聯繫,將公文系統由原承辦人辦稿時自行點選聯絡方式,調整為辦稿時即由系統主動顯示承辦人姓名、聯絡電話等相關資訊

主旨

本院公文未加註承辦人姓名疑義一案

說明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31 點(十)8 規定,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得審酌案情後於文稿中述明聯絡方式。本院為便利機關或民眾與承辦人員溝通聯繫,業將公文系統由原承辦人辦稿時自行點選聯絡方式,調整為辦稿時即由系統主動顯示承辦人姓名、聯絡電話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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