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40057079 號
要旨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1 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屬公文書,各機關於收受人民陳情案件後,應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4 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辦理
主旨
請釋人民向機關首長陳情案應否登錄來文者、日期、附件、案由,依檔案法規辦理歸檔一案
說明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4 點規定,文書處理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分為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及歸檔處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等步驟。人民陳情案件,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1 點規定屬於公文書,各機關於收受人民陳情案件後,即應依上開文書處理流程辦理。另本院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亦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