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40061283 號
要旨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31 點(四)、(五)規定,有關公文附件、正副本之填列
主旨
請釋「文書處理手冊」有關公文附件、正副本之填列規定一案
說明
一、「文書處理手冊」第 31 點(四)規定,辦稿時之「附件」欄位,請註明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及其他有關字樣。所謂其他有關字樣,亦即除於該欄位具體敘明附件之內容名稱、媒體型式及數量外,其他足資表示該公文另有隨文附送之資料等文字,俾利提醒受文者注意。例如,辦稿時如已於主旨或說明段內敘明附件之內容名稱、數量等情,即可於「附件」欄位填列「如文」、「如主旨」或「如說明○」等字樣(可參考手冊附錄 6 之公文作法舉例);如無附件,該欄位不必填列。
二、「文書處理手冊」第 31 點(五)規定,「正本」或「副本」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所謂總稱概括表示,即例如本院行文所屬各機關、各地方政府及內部各單位,可使用「各部會行總處署」、「各縣市政府」及「本院各單位」等總稱概括表示。是以,有關所提以勞動部行文勞動力發展署及其所屬分署、就業中心為例之受文者及正副本寫法一節,受文者應依個別行文對象,書明其全銜辦理;「正本」或「副本」欄位除可採逐一列出並書明全銜,亦可使用「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所屬各分署、就業中心」等類似文字作為總稱摡括表示,惟以總稱概括表示時,應輔以使用行文對象之清單附於文稿之後,俾利文書單位照單繕發,避免錯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