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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4006579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受文機關不得以機密文書已屆公文保存年限為由逕予解密或銷毀,惟受文機關如經檢討機密文書已無繼續保密必要,得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解密

主旨

有關他機關密件來文所載保密期限過長,惟已屆受文機關公文保存年限,除涉及國家機密文書外,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得否賦予受文機關權限檢討銷毀一案

說明

按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72點規定,係原核定機關之權責。另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依上開規定,受文機關不得以機密文書已屆公文保存年限為由逕予解密或銷毀。惟受文機關如經檢討機密文書已無繼續保密必要,得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57 點及第 73 點(一)3 規定,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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