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80171362 號
要旨
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應使用「紀錄」之用字
主旨
規範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應使用「紀錄」之用字
說明
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名詞用「紀錄」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應使用「紀錄」之用字
規範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應使用「紀錄」之用字
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名詞用「紀錄」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院臺綜字第 10801713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