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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80171362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應使用「紀錄」之用字

主旨

規範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應使用「紀錄」之用字

說明

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名詞用「紀錄」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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