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60084002 號
要旨
各機關應依各項說明進行文件及表單之製作,惟因版面之限制需調整者,由各機關自訂之
主旨
請釋機關對外公文書,如有行間擁擠,得否請機關補發一案
說明
查「文書處理手冊」第 38 點(六)規定,各機關對外行文,其版面包括字型、字體大小及行距等,得參考「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辦理。另查「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第 2 點規定,本規範係依據「文書處理手冊」,以各機關通用之文書為主,訂定其製作格式,各機關應依各項說明進行文件及表單之製作,惟因版面之限制需調整者,由各機關自訂之,如機關全銜較長,需將字型縮小編製於一行,或跨頁單一行需上移至前一頁時,得縮小行距處理之。依上開規定,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調整文書版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