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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60081048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文書處理手冊第 15 點(一)6 (1 )已明定書函使用之時機與範圍,至書函之實際運用,係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辦理

主旨

請釋依「公文程式條例」訂定之「文書處理手冊」第 15 點(一)6 (1)書函規範疑義一案

說明

鑑於書函性質不若函正式,為合理規範各機關使用書函,予以適度限縮並例舉其使用範圍,本院前於 104 年 4 月 28 日修正「文書處理手冊」時,已明定書函使用之時機與範圍(即現行手冊第 15 點(一)6 (1 )規定,俾利各機關遵循)至於書函之實際運用,係由各機關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辦理,如有疑義,宜洽詢各該行文機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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