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50012212 號
要旨
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如機關業將處理意見表相關審查內容於簽之撰擬敘明清楚,亦可取代以表格方式陳奉核定,又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係檢附於解降密公文原件之表單,亦可以蓋印章戳之方式辦理
主旨
請釋有關發文後解密或附件已抽辦解密之存查案件,可否免填附「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一案
說明
一、有關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文書處理手冊」第 73點定有明文,依該點(一)2 規定,機密文書未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原核定機關經檢討機密文書需變更機密等級或已無繼續保密必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以下簡稱處理意見表)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陳奉核定後,通知前曾受領該機密文件之受文機關依規定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程序。同點(一)4 規定,原核定機關經核定或依原核定機關通知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者,應將原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雙線劃去,並檢附已列明資料經登記人簽章之紀錄單(戳)。同點(二)規定,機密文書已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其保密期限已屆或條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變更或解密,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依(一)4 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各機關經辦之機密文書如擬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應先確認是否為機密文書之原核定機關、機密文書有否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機密文書保密期限是否已屆或解密條件是否成就,並經簽奉核定後據以辦理。
二、至所提為落實文書簡化,擬免填附處理意見表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以下簡稱註銷紀錄單)一節,處理意見表係為辦理未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機密文書解降密作業,而填擬陳核之定型化表單,其功能在取代簽之撰擬,並無增加作業程序及紙張列印,如機關業將處理意見表相關審查內容於簽之撰擬敘明清楚(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亦可取代以表格方式陳奉核定。註銷紀錄單係檢附於解降密公文原件之表單,亦可以蓋印章戳之方式辦理,以本院為例,即以刻印「行政院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註銷戳記」蓋印於解密公文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