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100088949 號
要旨
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統計意義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慣用語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主旨
請釋本院函頒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相關疑義一案
說明
一、查「文書處理手冊」附錄 5「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規定略以,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統計意義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慣用語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二、有關公文中引述道路名稱「段」及決行層級之數字用法,茲因門牌號碼及分層負責之各層均具一般數字意義(序數),爰於公文引述時均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另「文書處理手冊」附錄 5「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用語類別「郵遞區號、門牌號碼」之道路名稱「段」用法舉例,以及「文書處理手冊」第 12 點、第 14 點提及「第 2 層」與「第3 層」等文字時,均係使用阿拉伯數字,併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