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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100088223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16 點(四)規定,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其格式可參考該手冊附件 3、分項標號書寫格式舉例,予以編排

主旨

「文書處理手冊」第 16 點(四)有關分項標號規範釋疑

說明

依「文書處理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第 16 點(四)已明定,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其格式可參考本手冊附件 3、分項標號書寫格式舉例,予以編排。有關詢問(1 )之後分項標號之書寫方式,本手冊並無規範,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增訂,例如甲、乙、丙…。又查本手冊之編排,目前(1 )之後分項標號係以甲、乙、丙…為書寫方式(請詳見本手冊第 15 點(一)6 (1 )甲、乙;第 17 點(一)1 (1 )甲、乙、丙),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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