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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1566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9 月 1 日文藝字第 1103027897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4 條:本條規定「文化部之審議會」與草案第 7 條第 1項、第 11 條第 2 項「文化部審議會」內涵是否相同?如為肯定,建請統一用語。

(二)草案第 5 條:本條規定「惟後續變更致造價增減者」是否為但書規定?如為肯定,建請修正為「『但』後續變更致造價增減者」,以符體例。

(三)草案第 6 條:

1.本條第 1 項「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之文字規定似有未明,是否應參照母法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3 項規定意旨,修正為「辦理公共藝術經費未達該建築物或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建請考量。

2.本條第 1 項規定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與「辦理經費」有何不同?建請釐清定明或於說明欄敘明。

3.本條第 2 項句首規定之「前項工程」,建議修正為「前項建築物或公共工程」,俾期明確。

4.本條第 3 項規定之「包含」,建議修正為「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避免適用疑義。

5.本條第 3 項第 3 款建請修正為「依本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俾期明確。

6.本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之「其他特殊情事」與第 3 項序文規定「特殊事由」,是否易生混淆,建請釐明。

(四)草案第 29 條:本條規定「惟相關經費應獨立編列於工程經費外」,建議另項規定,俾期明確。

(五)草案第 31 條:本條第 1 項新增「常設型」公共藝術,其定義為何?與本條說明欄第 1 點「計畫型」、「臨時性」公共藝術如何區分?建請釐清定明。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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