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103505630 號
要旨
財團法人如擬辦理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將處分之原因、方式、條件、價格等重要訊息,提交董事會特別決議,於陳報後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可行之,且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辦理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1 年 3 月 2 日勞動福 1 字第 111014521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第 2 項)。前項重要事項及第34 條第 1 項之議案,應於會議 10 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 3 項)。」乃鑒於重要事項之討論,影響財團法人之營運至深且鉅,爰明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本條立法理由第 3 點參照)。故財團法人如擬處分不動產,應將處分之原因、方式、條件、價格等重要訊息,提交董事會特別決議,於陳報後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可行之,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且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俾使全體董事得就此重要事項之討論預為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至於來函所詢貴部主管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之歷次董事會是否適法一節,此因涉及具體個案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之議案是否有於會議10 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等事實之認定,及貴部就個別財團法人監督管理事項,爰請貴部參酌上開說明,就具體個案情形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勞動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