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3010 號
要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違規事件,應符合違規行為之構成要件,並注意踐行相關法定程序,並檢附收容人違規行為勸導單範例供參
主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違規事件,應符合違規行為之構成要件,並注意踐行相關法定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按「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 3 條附表懲罰基準表第一項第(三)款第 1 目至第 6 目、第 13 目、第 14 目、同項第(四)款第 1 目至第 5 目規定,及「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 3條附表懲罰基準表第一項第(三)款第 1 目至第 5 目、第 12 目、第 13 目、同項第(四)款第 1 目至第 5 目規定,收容人有違反應遵守事項,或妨害公共衛生及不當使用公共資源之違紀行為,經勸導而未改善者,得施以懲罰,合先敘明。
二、所稱勸導,係指收容人有前揭違紀行為時,經機關依行狀或情節,具體指明其錯誤並予規勸開導方屬之,其經勸導後而仍未改善者,始符合施以懲罰之構成要件。至機關所為之宣導,如係就內部管理措施,針對全體收容人所為之宣傳倡導,尚難認符合前開法定構成要件。故機關於判斷要否辦理違規時,應注意違紀行為與具體勸導之時序,及實施勸導之方式。
三、另為踐行相關法定程序,以及避免日後衍生爭議,機關實施勸導時應製作及保存相關文書證據,如以開立勸導單或製作勸導紀錄等方式,具體指明違規當事人及其違紀行為,並交付當事人簽名捺印。
四、檢附收容人違規行為勸導單範例 1 份供參。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