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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1917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修正後「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補償辦法」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修正後「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補償辦法」草案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10 月 21 日科部前字第 1100063902D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草案名稱:

本草案名稱為「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補償辦法」文義恐誤以為係民間提供補償之規定,建請依草案規定要旨,修正為「民間『提供』太空載具資訊補償辦法」或「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及』補償辦法」,俾資明確。

說明

本草案總計 8 條,建請修正總說明序文規定。

(三)草案第 2 條:

1.本條第 1 項:

本項規定「……我國境內接收設施接收取得者,於中央或地方政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認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敘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及資訊內容,請求主管機關令資訊之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以下簡稱提出人)提供使用」,則太空發展法(下稱本法)第 13 條第 2 項各款情形,即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等事項,是否係由權責機關認定?主管機關有無審認准駁權限?建請釐清。

2.本條第 3 項:

(1)本項第 1 款規定「統一編號『、』及住居所或地址」建請刪除「、」。

(2)本項第 5 款前段業將「政府機關」修正為「權責機關」,則同款後段規定之「政府機關」是否亦應併同修正?建請釐清。(四)草案第 7 條:

1.本條規定「主管機關為權責機關時,準用本辦法規定」,惟查本草案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權責機關」得請求「主管機關」令資訊提出人提供使用、本草案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協同「權責機關」協議補償金額等情形,究主管機關應如何準用該規定?似有未明,故建請分別於草案各條明定主管機關應如何請求提出人提供、取得資訊及協議補償金額等規定,俾資明確。

2.本條說明欄使用阿拉伯數字部分,未合法制體例,建請修正為中文數字。

正本

科技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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