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10012083 號
要旨
法院辦理毒品案件,若有依「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委由法務部調查局保管之毒品證物,應於判決確定移送檢察官執行時,副知調查局
主旨
有關法院辦理毒品案件,若有「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委由法務部調查局保管之毒品證物,請於判決確定移送檢察官執行時,副知法務部調查局;如委託保管毒品之刑案移轉管轄時,亦請副知該局,俾利保管單位後續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 111 年 4 月 19 日法檢字第 111104512880 號函辦理,並檢送函文及附件影本 1 份供參。
二、法務部調查局為提升「毒品保管庫房」之保管效能,正積極辦理 82年至 100 年受院檢委託保管之毒品銷燬作業,經該局函詢委託保管之法院得否銷燬委託保管之毒品,雖部分毒品已獲法院回復得予以銷燬,但仍有部分法院並未回復(詳如附件),使該局無法作業,爰請貴院轉知所屬承辦人員積極協助,俾該局妥速處理。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法務部調查局(含附件)、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