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0940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5 月 17 日經商字第 11000600620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格式體例部分:本案所檢附之總說明,其標題建請刪除「制定」之文字;所檢附之逐條說明,其標題建請刪除「逐條說明」之文字,俾符現行法制體例。
(二)本自治條例第 9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按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司法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本自治條例第 9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有關罰則之規定,未具體明定違反之行為態樣,處罰之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建請參酌本自治條例第 8 條之體例,於各該條文中定明,俾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三)本自治條例第 10 條:查有關營業場所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係規定於本自治條例第 5 條第 1 項,故本條規定之「違反第五條規定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者…」,建請修正為「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者,…」,俾使文義明確。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