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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10250045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0 年 12 月 22 日環署基字第 1101162278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公告事項一:

1.查一次用飲料杯係指於販售現場裝填飲料,供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盛裝容器」,公告事項一第 1 款將「杯套」納入一次用飲料杯之定義,是否妥適?建請考量。

2.依法制體例,但書為本文之例外規定,查公告事項一第 1 款係規定「一次用飲料杯」之定義,而本款但書係將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製成之飲料容器,明定非屬本公告所定之「塑膠一次用飲料杯」,似非本文之例外規定,建請修正。

3.公告事項一第 2 款規定之「飲料杯」是否係指第 1 款之「飲料容器」?如為肯定,建請統一用語。

(二)公告事項三:公告事項三第 3 款規定,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連鎖超級市場不得使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其中該「塑膠」,除公告事項三第 1 款之發泡塑膠及第 2 款之未發泡塑膠外,是否仍有其他塑膠材質?如為否定,建請將本款修正為「…不得使用前二款之發泡塑膠及未發泡塑膠一次用飲料杯,…」,以資明確。另本款規定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已於 108 年 8 月 8 日修正為「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建請修正。

(三)公告事項四:

1.公告事項四序文規定:「限制使用對象應辦理下列一次用飲料杯減量事項,始得提供公告事項三(一)、(二)以外材質之一次用飲料杯」,惟查在限制使用對象應先辦理公告事項四之第 1款第 1 目,卻規定「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似為得收費提供「 一次用飲料杯」,而該一次用飲料杯,是否包括發泡塑膠及未發泡塑膠之一次用飲料杯?如為肯定,則與公告事項三是否有違?如為否定,則限制使用對象即可提供公告事項三(一)、(二)以外材質之一次用飲料杯,而無須減量,故建請釐清。

2.公告事項四第 1 款規定之「連鎖飲料店」建請修正為「飲料店」,俾與公告事項二第 1 款之用語一致。

(四)公告事項五:公告事項五序文之「公告事項四(二)之限制使用對象」是否修正為「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並將第 2 款、第 4 款至第 5 款之「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刪除,俾利精簡。另公告事項六之序文,亦有類此情形,建請一併修正。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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