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110016377 號
要旨
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間,經服務機關核准改依其他事由請假者,免再報送司法院備查
主旨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即七修一)法官於進修期間,經服務機關核准改依其他事由請假者,免再報送本院備查,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法官請假程序,前依本院秘書長 103 年 7 月 30 日秘台人三字第 1030021436 號函示,經服務機關首長核准後,由服務機關函報本院備查,免先報經本院核准。
二、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即七修一)期間均經服務機關以公假登記,若於進修期間註銷進修公假改依其他事由請假(含從事與該項進修無關活動,符合其他請公假事由),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其請假經服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即可,免再報送本院備查。請服務機關於該進修法官之「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進修或考察人員離返院報告單」備註欄載明請假情形,並檢附差勤系統報表或相關簽呈,俾利日後查考。
三、至選送出國進修法官申請改依其他事由請假之請假程序,仍請依各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憲法法庭書記廳、本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本院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