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103508160 號
要旨
財團法人之原主管機關移送之資料,倘足以確保改隸後主管機關對該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權限之行使,即已達成改隸之目的;至於移送資料應為「正本」或「複本」,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並未另作限制
主旨
有關貴部所詢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移交改隸貴部之財團法人公文書檔案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1 年 5 月 18 日臺教社(三)字第 1110041386 號函。二、按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下稱改隸辦法)第 8 條規定:「原主管機關許可改隸申請後,應儘速將該財團法人設立、審查、監督及其他相關資料移送改隸後之主管機關。」係為確保改隸後主管機關監督管理權限之行使,爰於本條明定原主管機關之資料移送義務(本條立法理由參照)。是以原主管機關移送之資料,倘足以確保改隸後主管機關對該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權限之行使,即已達成該條之立法目的;至於移送資料應為「正本」或「複本」,改隸辦法並未另作限制。另有關來函所詢財團法人改隸之資料移送作業,是否適用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之規定等情,茲因涉及檔案管理法令之解釋適用,應以檔案法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意見為準。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