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10018853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三級毒品品項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共 7 項,自 111 年 7 月 4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3,4- 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Dipentylone) 」為第三級毒品。
二、增列「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 」為第三級毒品。
三、增列「墨西哥鼠尾草(Salvia divinorum)」為第三級毒品。
四、增列「沙維諾林 A(Salvinorin A)」為第三級毒品。
五、增列「乙醯氧基 -N,N- 二乙基色胺(Acetoxy-N,N-diethyltryptamine、 AcO-DET)[ 包含其異構物 4-AcO-DET、 5-Acetoxy、6-Acetoxy、7-Acetoxy]」為第三級毒品。
六、增列「2-(2- 氯苯基)-2- 硝基環己酮(2-(2-Chlorophenyl)-2-nitrocyclohexanon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七、增列「2-(2- 氯苯基)-2- 羥基環己酮(2-(2-Chlorophenyl)-2-hydroxycyclohexanon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八、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