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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10350941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倘地方性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高度集中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縱其所從事業務之受益對象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與財團法人法規定尚無不符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財團法人辦理業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5 月 2 日新北教社字第 1110789699 號函。

二、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旨在於對已經終結之事實,原則上不得嗣後制定或適用新法,以改變其原有之法律評價或法律效果。至於繼續之法律事實進行中,終結之前,依原有法律所作評價或所定法律效果尚未發生,而相關法律修改時,則各該繼續之法律事實一旦終結,即應適用修正生效之新法,此種適用於過去發生,但現在仍存在、尚未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之情形,非屬法律溯及既往(本部 109 年 1月 7 日法律字第 10903500270 號函參照)。

三、次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7 項及第 8 項規定:「本法所稱地方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7 項)。本法所稱全國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8 項)。」第 3 條第 1項規定:「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三、業務項目。」是以,本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本法第 2 條立法理由參照)。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應指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密切關聯較高之業務事項。又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應依個案事實中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事物範圍、地域範圍及服務對象範圍等事項綜合考量所涉主要受益範圍(本部 110 年 1月 26 日法律字第 11003501160 號函參照)。綜上,地方性財團法人於本法施行前已辦理而未終結之業務,於本法施行後繼續辦理者,應符合本法第 2 條第 7 項規定,而不生法律效力溯及既往適用之問題。

四、來函所詢貴局業管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是否符合本法第 2 條第 7項規定之認定疑義乙節,依上開說明,倘地方性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高度集中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縱其所從事業務之受益對象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與本法規定尚無不符,惟此涉及個案事實判斷,仍請貴局本於權責審認。

正本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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