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10250182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1 年 1 月 17 日經授水字第 11120200970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草案第 11 條:本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認有違反前項法令規定之虞時,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上開「相關人員」究何所指?似有未明,次查草案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違反本條第 2 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或未提出說明及配合檢查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者,對行為人、使用人、管理人、占有人或土地所有權人處以罰鍰,故本條第 2 項之「相關人員」是否宜參照上開人員予以具體定明為使用人、管理人、占有人或土地所有權人?俾期明確,建請考量。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