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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台司字第 111263021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關於少年觀護所對收容少年採行緩處罰機制及收容期間發生霸凌事件之調查意見

主旨

據訴,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以「少年宜教不宜罰」、「情節輕微顯堪憫恕」等為由,對收容少年之欺凌、鬥毆及搖房等事件採行緩處罰機制,自 108 年 2 月至 110 年 5 月計緩懲罰 741 件,又於監獄行刑法修法後一年,才停止執行緩處罰;另據訴,有某地方法院交付觀察收容於桃園少年觀護所之少年,於收容期間遭同房少年以臉盆灌水霸凌及性霸凌事件等情,案經本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請確實檢討改進,於 2 個月內見復。(111 司調 12)

說明

依 111 年 5 月 11 日本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 6 屆第 22 次會議決議辦理。

正本

司法院

副本

本院綜合業務處、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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