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教字第 11103011790 號
要旨
為使全國刑案系統正確登載執行紀錄,自 111.08.09 起,請各機關依說明所示辦理廢止假釋之登載及更刑程序
主旨
有關廢止假釋之登載及更刑程序,自即日起,請各機關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受刑人違背紀律之廢止假釋作業方式,及假釋後如接續執行拘(易服勞)役,應重新編列呼號與製作身分簿之機制,本署 109 年 7月 16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30 號函、110 年 5 月 17 日法矯署教字第 11003002200 號函及 100 年 6 月 7 日法矯署勤字第 1000500099 號函計達。
二、為使全國刑案系統正確登載執行紀錄,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廢止假釋之登載及更刑程序:
(一)登載程序:接獲本署廢止假釋函後,請教化人員於獄政資訊管理系統(程式代號 CJALB218F,如附圖)登錄廢止假釋情形、日期及文號,俾利上傳刑案系統。
(二)更刑程序(如作業流程圖):
1.新收受刑人編列呼號A,假釋後如有接續執行拘(易服勞)役之情形,應重新編列呼號B。
2.嗣因違背紀律經廢止假釋,由名籍人員聯繫管轄檢察署換發原假釋指揮書(本署 109 年 7 月 16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30 號函說明二(二)後段意旨修正為:收受本署通知廢止假釋送達生效函後聯繫換發指揮書),應以呼號B之身分簿辦理更刑程序,切勿以刪除呼號B或逕以呼號A更刑之方式辦理,以確保執行紀錄之正確性。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誠正中學、敦品中學、勵志中學除外)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統計室(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530 號函,修正說明二(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