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0565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3 月 3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00043726 號書函。
二、本部意見:
(一)草案第 9 條:
1.按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倘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者,尚非不得為之。(銓敘部 109 年 1 月 8 日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 號電子郵件解釋參照)
2.依本條第 2 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除有「借調」、「因進修、研究需要,兼任受有待遇之相關協助教學或研究職務」及「配合政府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擔任受有待遇之專(兼)任職務。本條第 3 項規定,上開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有違反留職停薪事由之情事,應廢止其留職停薪。惟查留職停薪人員如非本條第 2 項所列情形之一,而於留職停薪期間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且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亦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者,是否屬「擔任受有待遇之兼任職務」?是否因此違反本條第 3 項規定,而被廢止其留職停薪?建請釐清。
(二)草案第 4 條、第 6 條、第 8 條及第 8 條之 1:本部無意見。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法務部矯正署、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