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4210 號
要旨
為周延收容人書信檢閱事宜,請各機關應於信封背面、信件背面或其他適當空白處加蓋章戳,不得蓋印於信封、信件之正面或內容處,以供辨識檢閱程序是否完備,並依說明所示辦理
主旨
為周延收容人書信檢閱事宜,請各機關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 111 年 4 月 1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2510 號函計達。二、收容人之書信,各機關應於信封背面、信件背面或其他適當空白處加蓋章戳,不得蓋印於信封、信件之正面或內容處,以供辨識檢閱程序是否完備。另為避免外界「蓋章即閱讀」之誤解,應依有無閱讀區分章戳內容(詳如附件),辦理方式如下:
(一)未經閱讀之書信:包含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公務機關、外部視察小組互通及其他機關未予閱讀之書信,蓋印「依法完成檢查並未閱讀內容」之章戳。
(二)依法閱讀之書信:蓋印「依法完成檢閱」之章戳。
三、機關人員辦理書信之檢查、彌封、開拆等過程,除以錄影方式記錄留存外,並應注意鏡頭之遠近或角度,避免攝錄書信之內容。
四、各機關應於 111 年 8 月 31 日前依據說明二、三及附件,完成書信檢查之章戳蓋印方式(含內容)修改、錄影鏡頭調整及相關業(勤)務人員之教育訓練等事宜。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2 年 3 月 8 日法矯署安字第11204000810 號函,說明二與本函未合之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