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10025835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三級毒品之品項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自 111 年 8 月 26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為第三級毒品。
二、增列「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 (Fluorodeschloro-N-ethyl-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 2-Fluorodeschloro-N-ethyl-Ketamine、3-Fluoro、4-Fluoro〕」為第三級毒品。
三、增列「3,4- 亞甲基雙氧苯基丙基胺丁酮(N-Propylbutylone,bk-PBDB)」為第三級毒品。
四、增列「溴苯基丙酮(Bromophenylacetone)〔包含其異構物 2-Bromo、3-Bromo、4-Bromo〕」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五、增列「碘苯基丙酮(Iodophenylacetone) 〔包含其異構物 2-Iodo、3-Iodo、4-Iodo〕」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六、增列「4-苯胺 啶-1-羧酸三級丁基酯 (tert-Butyl4-(phenylamino)piperidine-1-carboxylat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七、增列「去吩坦尼(Norfentanyl) 」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八、增列「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2-Bromo-3,4-(methylenedioxy) propiophenon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九、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