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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4789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檢送「少年法院轉介具住宿需求之參與職業訓練少年流程圖」、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辦理少年職業訓練及住宿服務等相關業務之聯絡窗口

主旨

檢送「少年法院轉介具住宿需求之參與職業訓練少年流程圖」、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辦理少年職業訓練及住宿服務等相關業務之聯絡窗口如附件 1、2 ,供貴院辦理少年業務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於行政院 111 年 3 月 31 日及 5 月 6 日召開之「施用毒品者再犯防止推進計畫」會議中提出參與職業訓練少年住宿需求議題,衛生福利部表示自立生活服務方案不限於結束安置之兒少,可協助處理;本院並與勞動部達成共識,由其提供所屬各分署之聯繫窗口予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利個案之少年調查(保護)官得以連繫,共同協助有相關需求之少年。

二、為利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涉毒及自立少年參與職業訓練期間之住宿服務相關事宜,請參照旨揭流程圖辦理。

三、另有關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辦理「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聯繫窗口已更新於內網(少年/少年各項業務聯繫窗口/「兒少藥物濫用防護網絡資源聯繫窗口」)。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含附件)、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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