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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10351173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解釋適用關於辦理「主要業務高度集中」認定疑義之說明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解釋適用關於辦理「主要業務高度集中」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7 月 8 日新北教社字第 1111267246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所定財團法人,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及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區分為地方性及全國性財團法人(本法第 2 條第 7 項、第 8 項、第 3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倘地方性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其所從事業務之受益對象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與本法規定尚無不符,前經本部 111 年 6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1103508720 號書函復貴局在案,仍請參照。

三、至於所詢地方性財團法人如有多項業務,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應占比例為何乙節,因本法並無明文,事涉個案事實認定,惟如地方性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密切關聯較高之業務事項,於直轄市、縣(市)所轄行政區域內占比逾百分之 50 ,應可認屬之。

正本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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